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和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拓宽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的渠道,并对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