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节水技术、设备,实施水生态修复,鼓励支持海水淡化和再生水利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