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水环境状况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制定本区水环境治理措施和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