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二章 调解第七条有效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二)人民调解组织;(三)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条件和经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