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二章 调解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和调解体系,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健全预防和调解工作制度,发挥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在预防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