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二章 调解第八条有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二)督促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三)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