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劳动人事争议;

(二)督促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三)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