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