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