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行政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有效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地震等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地处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及其周边进行相应的安全隐患测评。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