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行政管理职责第三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对校园造成污染,发现相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