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对校园造成污染,发现相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