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行政管理职责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校医务室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二)依法对学校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三)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周边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