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行政管理职责第三十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依法对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饮用水和游泳池等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