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保安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安全制度,依法对学校保安服务工作情况以及技防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协助学校处理突发事件,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置报警点或者治安岗亭;
(三)依法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
(五)在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