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五章 报告与公开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市和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或者官方网站刊载,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