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五章 报告与公开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市和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