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市和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由常委会办公厅(室)向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进行反馈,由法制工作机构向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进行反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