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或者官方网站刊载,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