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市和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由常委会办公厅(室)向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进行反馈,由法制工作机构向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进行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