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四章 处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由常委会办公厅(室)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督促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同意书面审查意见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书面处理计划的,审查中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