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由常委会办公厅(室)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督促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同意书面审查意见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书面处理计划的,审查中止。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