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委员会召开审查会议,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和法制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召开审查会议,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