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四章 处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委员会召开审查会议,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和法制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召开审查会议,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