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和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问题的,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