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市和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可以就相关问题发函询问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审查规范性文件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制定机关、相关部门、专家代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