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四章 处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市和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提出书面处理计划的,审查中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