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市和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涉及法律重要修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或者可能存在共性问题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审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