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涉及法律重要修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或者可能存在共性问题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审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