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市和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可以就相关问题发函询问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回复。

审查规范性文件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制定机关、相关部门、专家代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实际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