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第十九条有效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蚕种生产、经营档案,并至少保存二年。蚕种生产档案应当载明蚕品种名、生产日期、生产数量、质量检验、蚕种去向、技术负责人等内容。蚕种经营档案应当载明蚕品种名、数量、来源、贮藏、运输和质量状况及销售去向等内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