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蚕种生产、经营档案,并至少保存二年。

蚕种生产档案应当载明蚕品种名、生产日期、生产数量、质量检验、蚕种去向、技术负责人等内容。蚕种经营档案应当载明蚕品种名、数量、来源、贮藏、运输和质量状况及销售去向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