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五章 平安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和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常性地组织排查本辖区危险源、风险隐患,落实监测预警、应急演练、防控处置责任,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客观、真实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