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五章 农村供水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类项目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农村水源地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排查,筛选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村庄产生的生活污水采取治污措施处置,生活垃圾应当全部收集外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