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因应急供水保障需要,乡镇村水厂的水源地转为应急备用水源地的,应当按照应急备用水源地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不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保留深水井作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落实运行维护单位,确保设备安全、水质安全、供水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