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类项目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农村水源地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排查,筛选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村庄产生的生活污水采取治污措施处置,生活垃圾应当全部收集外运。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