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五章 农村供水第三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地不同水域特点和供水防护要求,合理设置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地,提出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方案,依法报经批准后实施,并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