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五章 农村供水第三十五条有效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确定运营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负责最终用水户结算水表前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农村供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供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