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五章 农村供水第三十四条有效供水规划和建设、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设施管理和维护、经营服务和节水管理,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