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供水规划和建设、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设施管理和维护、经营服务和节水管理,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