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景观、生态、调蓄功能的农村河道实施水面率控制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前后的水面率动态平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