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三章 农村河道和水生态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景观、生态、调蓄功能的农村河道实施水面率控制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前后的水面率动态平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