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农村河道形成的河网水系不得擅自调整。

因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农村河网水系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科学论证,按照不降低调整区域灌排能力的要求,提出河网水系调整方案,对替代工程建设作出安排。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安排先行建设替代工程,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