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三章 农村河道和水生态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村河道形成的河网水系不得擅自调整。因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农村河网水系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科学论证,按照不降低调整区域灌排能力的要求,提出河网水系调整方案,对替代工程建设作出安排。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安排先行建设替代工程,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