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三章 农村河道和水生态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保护农村河道的自然属性和生物多样性,改善水生态环境,维持自然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