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水利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居民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