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水利专项规划的实施,根据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