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水利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居民代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