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七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推荐时,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公民也可以自荐申请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