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荐或者公民自荐申请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传承谱系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