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长期从事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二)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育传承人;(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