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编制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二)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火防灾安全设施,维护传统风貌,合理利用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三)引导村民开展乡村文化活动,挖掘、弘扬优秀传统民风民俗,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四)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