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文化和旅游规划,加强对传统村落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