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火防灾安全设施,维护传统风貌,合理利用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三)引导村民开展乡村文化活动,挖掘、弘扬优秀传统民风民俗,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