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资金保障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