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或者擅自修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二)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