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或者擅自修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