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外装修、外装饰和修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标识、户外广告,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